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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买卖纸黄金获利两千万银行称其不当得利将钱划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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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20-4-27 19:06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利用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,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,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,总金额达3.2亿元,获利2100多万元,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“不当得利”为由将钱划走,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,却被银行反诉。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行为。日前省高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,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“纸黄金”交易。

 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,此案被称为“中国纸黄金第一案”。

  网上炒黄金10天获利2100多万

  2006年,毕业不久的宋荣贵、樊文达二人在看到工行炒黄金的相关宣传后,生发了极大的兴趣。同年5月30日,二人用原始资金27000元,以宋荣贵的名字在工行济南泺源支行(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)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,利用工行提供的个人账户黄金买卖系统,采用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。开始的时候他们有赔有赚,自同年6月29日开始,二人以远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(当时报价为160元/克左右)的价格买入,并逐渐探底当他们发现最低探到每克141元也能成交时,二人随即开始了即买即卖的反复操作。至同年7月8日,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,买入黄金1067千克,金额1.5亿余元;卖出61笔,卖出黄金1067千克,金额1.7亿余元,获利21930382.24元。

  银行认定恶意炒作划走获利款还要求追究刑责

  同年7月27日,济南泺源工行认定宋荣贵的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,当即将宋荣贵账户上的2100多万元交易获利款项划归工行。同年8月3日,宋荣贵收到《关于取消个人账户黄金买卖委托交易的通知》时,账户资金已被工行划走。

  不久后,银行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队报案。据了解,公安部门有关人士翻阅诸多法律条文,最后也没有找到宋荣贵违规的法律条款,因而没有立案。

  宋荣贵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,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,并不存在违规现象。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,却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撤销宋荣贵的126笔黄金买卖交易。

  银行被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

 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,就是银行在“纸黄金”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。

  “投资者赔了就是正常交易,赚钱了就是异常交易,这是明火执仗的强取豪夺。”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奇伦认为:工行究竟有没有资格撤销合同,这很值得商榷,宋荣贵和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,银行不是交易的主体,宋荣贵买的不是银行的,而是其他投资者的,赚的也是市场的钱。如果银行既是买家又是卖家,那就是操纵市场。

 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贤强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。“既接受委托又参与买卖,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,属于违法行为。如果这样,还怎么保护交易方的权利呢?就像一个人既当运动员,又当裁判员,这是很可笑的事情。”

  法院最终认为,每一笔“纸黄金”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,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,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,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“纸黄金”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,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。

  钻了系统漏洞被判不当得利

  案件的另一焦点是,宋荣贵在短短10天赚的2100多万元到底是合法交易还是不当得利?

  法官审理发现,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,是以一种叫“止损委托”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,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,违反了交易规则。实际上,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,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,没有作出正确判定,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,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。

  2010年9月,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。宋荣贵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。日前,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  “纸黄金第一案”始末

  2006年5月30日,宋荣贵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黄金买卖账户。

  2006年6月29日,宋荣贵以低于市场黄金价格的价格交易成功。

  2006年7月8日,宋荣贵买进卖出共交易126笔,获利2100多万元。

  2006年7月12日,工行通知宋荣贵去核对账户。

  2006年7月13日,银行扣留宋荣贵,宋荣贵被迫挂失银行卡。

  2006年8月3日,宋荣贵收到通知书,巨额收益被划走。

  2007年4月17日,宋荣贵把工行告上法庭,之后被银行反诉。

  2008年4月11日,“中国黄金第一案”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。

  2010年9月,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。

  一叶知秋

  本期主持 谢秋莲

  想划就划?

  “纸黄金第一案”的判决结果引发舆论强烈反弹。不少人质疑法院判决,认为银行自己的系统有错在先,不能因此认定宋先生是不当得利。

  那2100万元是不是不当得利,法律界人士有激烈争议,法院的结论并非全无法律依据。其实,我们更要追问的是,法院为何会认定银行是可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,为何对银行未经司法裁决私自划走储户资金的违法行径视而不见。

  近些年来,民间对银行系统的傲慢反映强烈:“ATM取出假钱,银行无责;网上银行被盗,储户责任;银行多给钱,储户必须归还;ATM出错,储户多取钱,坐牢;银行少付款,离开柜台概不认账”等严重不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饱受诟病,银行却能依然故我,跟司法和行政系统对银行的偏袒不无关系。

  要打破垄断行业的傲慢,首先要破除的正是执法的偏袒。


原文链接:roll.sohu.com/20120627/n346614507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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